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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9日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废止公告

来源: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时间:2025-08-19 09:18:00访问量:字体

公     告

姚义琴、唐国强因保管不善,将苏(2025)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2049706号、苏(2025)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204970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或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姚义琴、唐国强

公     告

邬佳伟因保管不善,将张房权证锦字第0000125961号、张国用(2007)171754号、张国用(2007)171753号、张国用(2007)171752号、张房权证锦字第0000121306号、张国用(2007)171751号、张国用(2007)171750号、张国用(2007)171749号、张房权证锦字第0000126034号、张国用(2007)171748号、张国用(2007)171747号、张国用(2007)171746号、张国用(2007)171755号,张房权证锦字第0000121307号、张国用(2007)171745号、张国用(2007)171744号、张国用(2007)171743号、张房权证锦字第0000126036号、张国用(2007)171740号、张国用(2007)171741号、张国用(2007)171742号、张国用(2007)171756号、张房权证锦字第0000121308号、张国用(2007)171739号、张国用(2007)171738号、张国用(2007)171737号房产证、土地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邬佳伟

公     告

魏兵、潘建平因保管不善,将张房权证杨字第0000153407号房产证、张国用(2007)190052号土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魏兵、潘建平

公     告

陈梦佳、张小飞因保管不善,将苏(2017)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002857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或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梦佳、张小飞

公     告

顾若馨因保管不善,将张房权证杨字第0000321922号房产证、张国用(2014)第0043716号、张国用(2014)第0043715号、张国用(2014)第0043717号土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或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顾若馨

公     告

罗建芳因保管不善,将张村建房字第0210660号房产证,张集用(2009)第5907010号土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建芳

公     告

杜忠贤因保管不善,将分割转让许可证8201616001716170320032-0053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杜忠贤

公     告

沈卫萍因保管不善,将苏(2022)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8246270号产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卫萍

公     告

朱晓维、钱笑因保管不善,将苏(2019)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8215927号、苏(2019)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821592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或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晓维、钱笑

公     告

陶祥因保管不善,将张家港市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首次信息表(2021)82000425号、不动产首次信息表(2021)82000483号不动产首次登记信息表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或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陶祥

公     告

蔡和平因保管不善,将苏(2021)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828892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蔡和平

公     告

编号:20258255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苏(2024)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2083374号 李彪 不动产权证 3205825027GB00003F00080030 南丰镇泗兴佳苑21幢15#车库


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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