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及从业人员房源信息发布行为,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监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9号)、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建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苏州市市区存量房出售房源验真、公示及信息发布服务的通知》(苏住建房〔2022〕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存量房房源信息,需通过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房源验真和公示,确保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同时,网络信息平台应加强实名制管理,要求申请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实名认证,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保密、更新;对发布的房源信息要进行定期巡查,建立虚假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机制,在房源信息页面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链接,对违规和不实房源信息及时下架删除;设置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平台链接,便于购房人(承租人)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及信用信息。
(一)主要内容
存量房房源(以下简称房源)验真,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出售(出租)存量房前,自主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登录张家港市存量房交易系统(以下简称存量房交易系统)提交房源验真申请,管理部门依据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存量房交易系统共享信息,进行房源信息校验并对真实房源赋予房源验真码(以下简称房源码)及二维码。
房源公示,是指存量房交易系统自动为通过验真的房源实时赋码并在存量房交易系统上展示的过程。
房源信息发布,是指权利人或受托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发布经存量房交易系统公示的房源信息的过程。
(二)服务流程
1.业务承接和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与不动产权利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查看拟出售(出租)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存在查封等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权利人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存量房交易系统申请房源验真,申请房源验真提交的信息包括:权利人姓名、权利人身份信息、产权证号、拟售价格、房屋所在区域、建筑面积、用途等。
2.房源验真、赋码和公示。存量房交易系统自动查询并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核实房屋权属状况,实时完成验真,房源完成验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权利人、产权证号与不动产登记簿信息一致且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等影响交易的信息。
通过验真的,存量房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房源码及二维码,实时完成赋码。未通过验真的,存量房交易系统反馈相应的提示信息。
赋码成功后,发生下列情形的,不再重新赋码:
(1)变更委托出售价格的;
(2)受托经纪机构回收离职经纪人的房源交由其他经纪人管理的;
(3)其他不必要重新赋码的情形。
赋码成功后,存量房交易系统同步公示房源验真信息、房源码及二维码,公示的房源信息包括:房屋所在区域、小区名称、建筑面积、用途、权属状况、拟售(租赁)价格、受托经纪机构、经纪人姓名、经纪人联系方式、房源码生成时间等。对于同一套房源委托多家经纪机构出售(出租)的,存量房交易系统将展示所有受托经纪机构的相关信息。
3.房源信息发布。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通过线上、线下等各类渠道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明确标示房源码及二维码。信息发布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的房源信息要与存量房交易系统公示的房源信息的关键验真内容一致,同一房源信息在不同平台发布内容要保持一致,发布的房源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房源码及二维码、小区名称、建筑面积、用途、权属情况、拟售(租赁)价格、受托经纪机构、经纪人姓名、经纪人联系方式等,当房源信息发生变化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权利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权利人、购房人及相关各方可利用房源码或二维码在存量房交易系统中核实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三)房源码及二维码的注销
1.系统注销。存在以下情形的,存量房交易系统将注销房源码及二维码,撤销房源公示,下架房源信息:
(1)已开始办理网签手续的房源;
(2)超过委托期限的房源;
(3)权利人自主发布超过一定期限的房源;
(4)其他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形。
2.主动注销。存在以下情形的,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权利人注销房源码及二维码,并从各渠道撤除房源信息。
(1)委托解除的;
(2)已签订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的;
(3)其他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形。
二、加强部门联合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行业完善行业信用管理和自律机制,加强对房源信息发布的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行为,对违规发布房源、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行为,向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通报协查,共建良好健康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环境。
三、其他
权利人依托张家港市存量房交易网上服务平台自主申请房源验真及信息发布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