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苏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蕊
注册号:320582000251788
2025年4月1日,我局收到孙华提出关于身份信息被冒用担任江苏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的申诉。我局根据其申诉情况,现查明:
1.江苏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设立登记时,将孙华备案为公司监事。
2.江苏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12月20日被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3.执法人员至登记住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1号)现场调查,该处无江苏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
4.执法人员拨打申诉人孙华手机号码(182****0640),其表示不知晓自己担任江苏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且未曾在相关材料上签名。
5.执法人员拨打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杨蕊的手机号码(139****9089)以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的手机号码(139****9089),无法与杨蕊及陈某某取得联系。
相关证据材料:
1.孙华申诉书1份、承诺书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申诉人身份情况及申诉内容。
2.协助调查回函1份,证明孙华不知晓自己担任江苏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且未曾在相关材料上签名,江苏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蕊及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况。
3.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工商案字(2013)第04765号)复印件1份,证明江苏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被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4.江苏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档案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的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我局就撤销将孙华登记为江苏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征询了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院等相关部门意见,在期限内以上部门未出具不同意见。
我局就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5月18日,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我局向杨蕊身份证登记住所寄送了拟撤销将孙华登记为江苏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告知书,邮件被退回。我局以公告的形式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拟撤销将孙华登记为江苏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江苏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将孙华登记为江苏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数据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