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贸易公司出口胶片(HS编码:392073)到越南,由于企业生产胶片时使用了进口原材料,其进口原材料的价值总和占出口产品价值比例的63.75%。企业不确定产品进口原材料的比例那么高,能否办理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故向我会咨询相关事宜。
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成本及加工工序明细单》(如上图所示),我们了解到该产品主要原材料未塑化二醋酸纤维素为美国进口,其它所需原材料为中国原产材料。
首先,我们查看了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确认胶片(HS编码:392073)没有落入该清单中。对于未落入清单的可适用区域价值成分40%或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来判定。该产品的进口原材料价值占商品FOB值的比例为63.75%,即,区域价值成分小于40%,故不满足原产地标准。
我们再看该产品是否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经查,该产品落入了选择性标准清单,其适用的原产地标准见下表:
该产品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3920.73,也就是说,从3920以外的任何其他不同的品目(4位级)改变至3920.73的则可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该产品的进口原材料未塑化二醋酸纤维的海关编码为391211,经过加工生产出成品胶片,海关编码为392073,虽然同在39章,但发生了品目改变(4位级),即从3912变为3920,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因此,该产品具备原产资格,可以办理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我会工作人员灵活运用原产地证规则,解答了企业的疑问,为企业办理了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帮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带来的关税优惠红利,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