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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进口成分产品备案案例分析(中国-东盟)

来源:张家港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5-08-20 09:22:49访问量:字体

某国内贸易公司营业范围包括销售五金制品、陶瓷制品、塑胶制品、玻璃制品、树脂制品、木头、工艺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该企业需要出口备案的产品为外购品---磁铁(税号为850511),需要办理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该产品的生产商是国内一家磁材生产公司。为准确审核磁铁的原产地,遂要求产品生产商,磁材生产公司填写并出具《加工工序明细单》。生产磁铁所需的原料为磁粉和矿粉,磁粉为中国原产,矿粉(税号为260111)为非原产材料,从新西兰购入。生产磁铁所用的加工工序为压制成型-高温烧结-抛光-再次高温烧结-充磁。

由于生产磁铁所用的原材料含有非原产材料,所以需要查看该产品是否落入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经查该产品(税号850511)落入了清单,所适用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为“RVC40orCTH”,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或品目改变(四位级税则归类改变)。这是一个可选择性标准,只要该产品满足其中任意一个标准即可视为原产资格。

根据企业《加工工序明细单》中的申报,非原产材料矿粉(HS:260111)为第26章,成品磁铁(HS:850511)为85章,已完成了四位级税则归类改变,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品目改变”的要求,因此判定该产品原产于中国。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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